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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指出,此事件引發義大利教育部的注意並啟動調查,教育部曾在2013年對該名教師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該教師在學生提問時其注意力時常不集中,因為她更專注於使用手機。此外,調查結果亦顯示,該教師上課不認真,時常連上課課本都沒有。在評分方面也缺乏可持續的標準,猶如隨機式的評分。
義大利教育部派來的3名檢查員總結該教師不論在課程順序管理、評分方式、與組織和準備考試的方式上均相當不妥,確認她的教學方法與教學不相符。
在教育部欲解僱該教師後,該教師試圖以「教學自由」作爲理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強調,此教學自由指的是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應被理解為直接和功能性的教學自主權,藉以充分形成學生的個性。
此外,學生才是真正的學習權利的持有者。因此,教學自由的概念當然包括選擇適當教學方法的自主權,而非意味著教師能不實施任何方法或不能組織和安排課程,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教師上訴。最高法院已確認解僱這位被標記為「永久且絕對無能」的教師。(編輯:陳承功)1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