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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抓捕張男,少女配合警方約張男在速食店見面,不料2人卻在監控之下開車離開現場,隨後少女更在車內遭性侵得逞,日前桃園地院審判結果出爐,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等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對此,市警局表示,本案嚴重影響警譽,故從嚴究責,時任分局長陳錦坤、偵查隊長林國基督導不周記過一次,小隊長吳建明記過二次,偵查佐陳昭慶記過一次,另外,吳、陳兩員改調行政警察工作並依廢弛職務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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