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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惠表示,此案除涉嫌違反文化部「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所要求的利益迴避,更涉嫌違反切結書中第1條第3項所要求,評審與申請補助者之間3年內不得擔任同公司董事的規定;吹哨者分別向文化部與廉政署檢舉,不僅文化部置之不理,廉政署也只以評審與受補助者利益迴避規範未臻嚴謹,文化部已於後續訂定「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作為推託,根本是在聯手包庇。
文化部回應,此案檢舉人於110至112年期間,已多次向文化部、廉政署等進行檢舉,經文化部政風處查處,並由廉政署回覆檢舉人,「本案查無不法事證」,評審委員於評審時亦確實遵守規定自行提出迴避,並未參與相關案件評審及評分。
文化部表示,此案參與委員皆依「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規定,簽署評審切結書,確認與申請單位、個人未有僱傭、三等親等相關情形,並於評選及審查時,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文化部強調,各項補助皆於網站完整揭露補助名單、補助情形及評審名單,可受社會公評。此案也經文化部政風處、廉政署完成調查,本案查無不法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