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 增訂性影片下架機制、違者最重處60萬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若知悉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若知悉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隨著數位科技發達,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新型態暴力及犯罪模式,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若知悉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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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在於防堵性影像遭散布相關保護措施。三讀條文明定,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被害人性影像,違者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

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保護空窗期,三讀條文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

另為有效約制相對人行為,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檢察官或法官所定應遵守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而為避免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施暴或性侵行為,加害者透過戶政機關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進行對被害人騷擾等行為,三讀條文也規定,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戶籍資料。

此外修法也保障同性婚姻親屬,三讀條文明定,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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