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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鍾文智有避罪逃亡他國的強烈動機及經濟能力,日前裁定鍾男從10月18日到2024年10月17日止,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原本的8000萬元保證金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周一、四、六向派出所報到等強制處分不受影響,如果鍾男違背任何一項處分,法院將逕行拘提。鍾男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指控,鍾文智2010年間,涉炒作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石油TDR(台灣存託憑證),獲利數億元。
2021年3月,北院判決鍾男18年徒刑,犯罪所得4.7億餘元沒收,2023年5月,高院認定,TDR就是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改判處17年6月,沒收4億4132萬不法所得,已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