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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崔沂生退役後,2004年去中國經商,認識山東省濟南市的張姓國安官員,對方允諾幫他在當地經商,但要求他吸收我軍黨政人員,為對岸蒐集情報做為回報。
2007年間,崔沂生安排他的前警總同事、退役中校李慶賢赴上海與張會面,以化名「安迪」簽署文件,表明加入對岸組織。
李慶賢陸續提供「海岸巡防機關情報蒐集項目」等公文相片檔並取得報酬,之後又吸收葉瑞璋,透過葉瑞璋陸續取得海巡署內部工程計畫等資料,葉瑞璋也獲得報酬1萬多元。
更一審考量3人在偵查中自白犯行,崔沂生警總幹訓班21期畢業,無退休俸,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8月;李慶賢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3罪,各判7月、7月及1年2月,葉瑞璋判處8月。僅李、葉上訴第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另定應執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