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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3日凌晨,陳男故技重施,跑至龜山區復興路一處公寓點火,待確定已完全燃燒後才離開,雖有住戶驚醒順利逃生,但仍有一名印尼籍女子全身受到大面積燒燙傷,送抵醫院前便失去生命。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因中度智能障礙未能完整陳述放火動機,但仍確實知道不該縱火及行為後果,因此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分別判處1年6月、13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4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主張其心智年齡僅6至9歲,可見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因此應屬不罰,但高院審理後認為,陳男能具體陳述,依憑自主意識、邏輯判斷,選擇合適犯案時機、地點、手法,並知悉縱火的危險性及違法性,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