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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判決書指出,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亦即加害人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而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以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等。本案被告除了與被害人為夫妻,有《家庭暴力防制法》的家庭成員關係之外,其所用兇器為水果刀,若持往人體要害部位穿刺,足以致人於死,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而被告是一智識健全之成年人,自可認識以尖刀刺向他人頸、胸足以造成人體嚴重之傷害及危及生命。
除此之外,被告在偵查時也坦承,因為受被害人言語刺激,且執意要離婚,所以很生氣,就朝被害人背部及胸口猛刺,也不知道刺了幾次,當時已失去理智,大概刺了2分鐘才停下來。法院因此認為,被告殺害被害人生命之決意甚堅,下手當時確實具有殺人之故意,因此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另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