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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省轄市的地方稅務局,如彰化縣、南投縣等而言,可能只有局長1人符合資格,根本不可行。後來雖然有降低資格標準,改為只要是薦任八職等以上、服務年資10年以上的優秀稅務人員就可擔任納保官。
所謂優秀稅務人員的標準是5年內3年考績甲等,不論是幾職等,總歸是用內部的現職人員,為了飯碗,為了考績,誰有膽敢推翻經過層層長官核定的案件?
我是稅務人員,同時也是納稅人,這樣的納保官,連我們自己內部同仁都覺得是玩假的,沒有用了,更何況一般民眾怎麼會有信心﹖
●作者:林瑤/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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