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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再分析過濾相關卷證,復由承辦檢察官再指揮南調組及屏東縣調站於109年7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涉案期間林協松及蕭國亮住處及辦公處所等4處,並查扣相關證物後,隨即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共10人次釐清案情。
經承辦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陳君瑜、曾馨儀、葉幸真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林協松及蕭國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今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