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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於93年4月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RCA等公司求償,二審高院審理期間(104年11月底),另有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加入求償行列,追加求償新台幣55億元,但法院認定追加求償不合法,裁定駁回定讞。
被害人及家屬決定重啟爐灶,由「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第二波受害員工及家屬1120人為名,委任律師於105年5月9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RCA等公司求償,本案俗稱RCA二軍案。
台北地院就RCA二軍案去年底採用總額裁判,認定只要勞工接觸到有害化學物質就有損害,包含還沒發病的勞工,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原告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編輯:李錫璋)1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