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十全大補」當食品恐要改名 衛福部預告中藥管理新規

▲衛福部預告訂定中藥材新規範,其中在食品部分的取名,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之38方劑相同,但藥膳湯不列入規範。(示意圖/取自shutterstock)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2026-04-14 12:52:44
國內養生風氣盛行,中藥材經常用於藥膳或各種食品,但即使藥食兩用,本質仍是中藥材、具有醫療效能。衛福部表示,為了將「食品」與「藥品」管理屬性界線明確,中醫藥司13日預告,訂定管理草案;以常見的「四物」為例,因為屬於38方劑之一,有些保健食品名稱為「四物飲」,與藥品類似,品名標示就須另外討論。

衛福部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受訪時說,對於中醫藥的食品及藥品管理議題已經討論快10年;他認為,若與食藥署間沒有統一,業者在處理上會有其困難。

蘇奕彰說明,台灣與國際會不同,國內的中醫藥有醫療系統、也有藥證,若食品名稱和藥證一樣,就會導致很大的混淆。對民眾而言,則會有分不出是食品或藥品的情形,因此經過中醫、中藥及食品業者討論,取得相關共識,預告2個月蒐集意見,彙整後再行討論。

中醫藥司指出,依中醫藥理論及台灣中藥典規範,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品項,並分成2大類,「第一類」具傳統食用文化,共計75項,如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也規範特定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共計73項,例如馬齒莧、赤小豆等,訂有每人日食用限量。

若為添加「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的中藥材產品,中藥材總量占比百分之50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台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百分之50,列為藥品管理。

不過,若同時為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或是取得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或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之38方劑」相同,不以藥品管理。

以下使用中藥材食品型態不以藥品管理,包含:
1.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
2.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
3.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之茶包型態。


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解釋,保健食品如果是第二類中藥材,要特別注意使用的安全性,且也希望品名不涉及固有典籍38方劑名稱。以四物為例,因為屬於38方劑之一,而市面上有些保健食品名稱為「玫瑰四物飲」,與藥品類似,品名標示就須另外討論。

另外還有十全大補、龜鹿二仙、桂枝湯等,也都與38方劑相同,為避免誤解,若食品也不可使用這個名字。

不過,蘇奕彰說,糖果、餅乾、蜜漬品、滷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的藥膳則是不受影響。

謝采蓓說,草案預告60天,將蒐集各界意見,後續再行公告上路時間,但蘇奕彰強調,由於業者已投入研發經費,配合民眾消費習慣,會給予業者足夠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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