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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嫌於7日到案時矢口否認,縱使專案小組提示多項相關證據,陳嫌仍堅不吐實,並與其所聘僱的宋姓共犯(男、49歲、中市人,經查有強盜、懲治盜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公共危險等刑案資料)串供欲蓋彌彰。經警方曉以大義,突破宋嫌心防,坦承與陳嫌的惡劣犯行,並溯源追查出該不明事業廢棄物係出於大里區光明路某地下沖床工廠。
警方調查,陳嫌平日專職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因工作之便深知廢棄物處理利潤豐厚,遂利慾熏心挺而走險;此次係經由李嫌(男、54歲、中市人,經查有駕駛業務致死、殺人未遂及廢棄物清理法等刑案資料)仲介,以數萬元的價格承攬沖床工廠,處理金屬表面所產生之污泥廢棄物載運與處理工程。但因陳嫌未領有環保企業公司執照,亦無管道可將承攬之廢棄物載送至合法處理場所,於是便四處尋覓無人看管的空地任意偷倒;此次偷倒後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豈料仍被專案小組查獲。
台中市警察局與環保局一致表示,業者委託非法清除廢棄物,涉及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可以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違法從事清除業務者,也涉觸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同樣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陳姓業者從事金屬表面研磨,係屬環保署公告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事業,惟現埸該公司未取得排放廢水許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環保局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6萬至600萬元罰鍰,並命全部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