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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員與勞工假日/請假規定:
●國定假日
公務員:11天
勞工:11天+勞動節+7天(暫行)=19天
7天假:一、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二、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四、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五、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六、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七、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特休
公務員:滿1年7天、滿3年14天、滿6年21天、滿9年28天。
勞工:滿1年7天、滿3年10天、滿5年14天、滿10年15天、第11年起每年加1天,最多30天。
●事假
公務員:一年有薪事假5天(有薪家庭照護假7天,須併事假計算),超過扣薪,沒有請假上限。
勞工:一年無薪事假14天,最多可請14天。
●婚假
公務員:14天。
勞工:8天。
●喪假
公務員: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
勞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8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喪假3日。
●病假
公務員:一年28天有薪病假。
勞工: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超過30天,工資折半。
●產假及產前假
公務員:產假42天、產前假8天,例假日不列入計算。
勞工:產前假、產假合計「8周」,遇例假日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