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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訂房網站興起,越來越多民眾旅遊時會透過訂房網站訂房,卻容易發生消費者糾紛。消保處指出,這次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都有本案適用。
在「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部分,旅客訂房時,除了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金的選項之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3天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以及增訂業者得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
至於「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部分,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了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的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之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像是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1年內折抵消費。
「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部分,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