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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指控聲浪,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選擇在今(20)日上午出面說明,表示一切都是「依法執行」。保大大隊長姜祖培指出,同仁在執法時,皆按SOP、保持行政中立;而警方只要發現可疑人士、有合理的懷疑,便可上前盤查。
對於盤查「適當與否」惹出爭議,據現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可見,警察於公共場所、合法進入之場所中,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等對象,便可進行查證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