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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盈嘉指出,參審制的優點是從案件的審理、事實認定(判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適用法律、量刑,都由參審員和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共同審判,透過民眾與法官一起審判,使民眾意見進入法院,能讓民間與法官有更多交流;但缺點就是參審員可能會因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以及覺得法官說的話較有道理,容易在審判上被法官主導,若人民被法官意見影響,便無法發揮參審制的意義。
而在陪審制裡,法官和人民是「分工審判」,法官負責指揮審判程序、人民負責認定事實、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審員認定有罪,之後的量刑便由法官處理。
黃盈嘉表示,陪審制的優點有兩個,第一個是檢察官和律師為讓不懂法律的陪審員能進行審判,會更加強化舉證責任,來說服陪審員,有益活絡法庭程序。第二個優點是法官退居認定事實的第二線,因此會擁有較公正的立場,有助落實公平審判。但缺點則是,當陪審員受到輿論或媒體報導影響時,可能會影響判決;再來,將認定有罪或無罪的責任,交手到人民身上,也讓法界專業人士擔憂。
由於參審和陪審都各有優缺點,國外譬如日本也有採兩種制度折衷的方式,因此司改會認為,台灣應就這兩種制度在各地進行小規模試辦,多累積台灣本土經驗後,再來決策應採行何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