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性侵等罪判刑定讞 殺人罪發回更審

▲「台大宅王」張彥文猛砍前女友47刀致死,高院今( 1 )日上午更審再改判張男 15 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6 年。可上訴。 中央社資料照片
▲「台大宅王」張彥文猛砍前女友47刀致死,高院今( 1 )日上午更審再改判張男 15 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6 年。可上訴。 中央社資料照片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大宅王」張彥文2014年當街砍殺林姓前女友47刀致死,一審法院認為張男尚有教化可能、判他無期徒刑,二審因和林女家屬和解,改判21年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11)日將張男涉犯的殺人罪發回更審;另外,張男同案所犯強制、侵入住宅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合併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5千元,以及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3年2個月、侮辱屍體判刑7個月等部分,皆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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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源於,張男與林女於2014年交往,日後兩人感情生變,仍同遊日本,張男卻在旅途中兩度性侵女方,並拍攝裸照,事後林女提出分手,張男不滿闖入林女住處,以裸照威脅林女發生性關係。張男懷疑女方有第三者導致感情生變,因此在林女住家附近埋伏,持刀猛砍林女47刀致死。

一審法院認為張男尚有教化可能、判他無期徒刑,依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合併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時,由於張男和林女家屬以1263萬元和解,高院認為他有悔恨之意,且鑑定後認為他有教化可能,因此將張男涉犯的殺人罪從無期徒刑改判15年徒刑,並與侮辱屍體罪和2個強制性交罪,合併改判21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6月,同案的強制、侵入住宅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則合併改判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5千元。

最高法院認為,仍需查明張男是預謀殺人或臨時起意,因此今天將其涉犯的殺人罪發回更審;其他涉犯罪行證據明確,故皆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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