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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林奕含高中畢業後於2009年6月和陳星交往,並在交往2個月後發生性行為,於同年10月戀情告終。根據林閨密、同學的證詞判斷,2人發生性行為時已無師生關係,且當時林已年滿16歲,因此認定陳星並沒有涉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未滿14歲或16歲女子性交罪。
至於疑遭誘姦部分,檢方調閱林奕含病歷資料,發現雖她曾因精神疾病住院,但是因她和陳星的戀情導致和父母關係緊張,才會企圖服藥自殺,過程中皆未提及曾遭性侵等事。
由於林奕含已於4月27日自縊身亡,且在林女父母與陳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執不同說法的情況下,沒有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得以明確評斷認定, 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陳星具體犯罪事證不足,全案不起訴處分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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