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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男在法庭否認有伸腳踹車,但監視器畫面顯示蔣、邱兩車併行時,明顯有條「內黑外黃物體」,從蔣男身體左下方延伸至邱男機車後方,隨後邱男連人帶車翻倒,慘遭撞擊。
蔣男看過後強辯,那條「內黑外黃物體」可能是邱男煞車痕跡,不過依據監視器畫面和車禍鑑定報告顯示,邱男當時並沒有煞車動作,法官便認定「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即是蔣男的腳;蔣男這時慌張答道:「一般人不可能在短短1秒內連踢2次」,並說如果真是他踢的,他的機車不可能還正常前進。
但蔣男的辯詞馬上被法官識破,詢問偵審期間沒人說蔣男「出腳踹踢2次」,蔣男為何沒事冒出這句辯詞,「值得玩味」,且依據角度、力道、速度不同,踹車後機車不一定會跟著歪斜,加上相關證物,因此仍認定「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就是蔣男的腳,最高院先前依傷害致死罪等罪判蔣男7年6月徒刑;今日高等法院判蔣男須賠償邱男父母300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