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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校方調查,認定朱男的行為符合學生獎懲辦法中「聚眾要脅滋生事端」、「危害校園安全,滋生重大事端」要件,且情節重大,因此依規定勒令退學。
朱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告訴,主張是因座位被搶才會與學弟發生衝突,帶友人到校也只是要談和解,並非聚眾滋事,因此提告要求撤回退學處分。
但法官勘驗當日影片後,確認朱男撂人到校助陣,符合「聚眾」,而朱男友人將學生圍住,更以防狼噴霧攻擊陳姓學生,屬「滋生事端」,加上目擊學生均證稱「「班上同學都很害怕」等,法官認定朱男的行為已造成學生恐慌,危害校園安全,校方依規定做出退學處分有理,駁回朱男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