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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5日召開行政立法便當會,與黨籍立委討論股利所得稅改,經過討論,最後乙案出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選擇乙案的原因「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分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則指出,在採用乙案之情況下,就適用綜所稅稅率 40% 者,會選擇就其股利所得按 26% 分離課稅;適用綜所稅稅率5%,、12%及20%的人,會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 8.5% 股利抵減稅額。
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應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則要看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2佰萬元而定。
林宜信表示,若股利超過 200 萬元,應選擇分離課稅較為有利。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 30% 的投資人,申報 210 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 54.6 萬元(210萬元 * 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55 萬元(210 萬元 * 30% - 8萬元)的情況下較為有利。
反之,若股利小於 200 萬元,應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林宜信舉例說,適用綜所稅稅率 30% 的投資人,申報 190 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 49.4 萬元(190 萬元 * 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49 萬元(190 萬元 * 30% - 8 萬元)的情況下較為不利。
此外,林宜信指出,採用乙案下的合併計稅方式時,因股利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計算,因此,在考量是否申報受扶養親屬時,需將限額列入考量。例如若該申報戶的股利所得超過 94 萬 1176 元,已達8萬元抵減限額時,可考慮將受扶養親屬中有較高股利所得者獨立申報,試算多出 8.5% 抵減金額與該受扶養親屬的股利所得與免稅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的差異影響,作出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