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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認為名譽遭損,請求梁文傑與民主進步黨連帶賠償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梁文傑主張發言前已經查證,且是就可受公評的事發表言論,主觀上無故意詆毀馬英九的名譽。
一審合議庭認為,梁文傑指馬英九向陳盈助募款的言論是參考壹週刊報導內容後的主觀臆測,未經合理查證,也無事證可佐,判梁文傑及民進黨連帶賠償馬英九30萬元。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加重判梁文傑及民進黨連帶連帶賠償馬英九180萬元,全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判梁文傑及民進黨連帶賠償馬英九120萬元,全案定讞。兩造均未到庭聆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宣判指出,本案馬英九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之前最高法院就已駁回確定,因此本案審理部分僅就求償判賠金額予以認定,因判賠120萬元沒有超過150萬元,所以全案不得上訴而定讞。10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