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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至一審台北地院時,胡男堅稱自己迴轉車速只有5、60公里,沒感覺有撞到人或車底卡東西,且有服藥導致精神不佳,稱自己「不是和一般人正常」,法官今年7月依殺人、槍砲等罪判他18年徒刑。
經上訴後,二審高院今日傍晚開庭,在長達2小時的庭訊中,胡男再次說自己有服藥,記憶力不好,對案件的重要情節全部說「我忘了」,就算監視器拍下他丟掉林生的筆電,胡男仍極力卸責,說畫面的那個人「看不出是我」,甚至還說自己是在丟「垃圾」,不是林生的筆電。
胡男的雄辯能力讓公訴檢察官也看不下去,跟他說「看起來你的精神狀況很正常」,考量將來可能面對的量刑,「希望你仔細考慮後再答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