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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批評,高通雖尋求中止調查或行政和解,但因違法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並無調查之顯著困難,且所提改正措施也無法彌補他造成的危害。
公平會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和解的前提是必須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公平會強調,高通案不符合行政和解構成要件,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