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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導,Google 被指在 2011 年至 2012 年期間將電腦代碼嵌入 iPhone,非法從 iPhone 的互聯網瀏覽器取得用家瀏覽過的網址,並利用非法取得的資料賣目標式廣告。
在 2012 年,Google 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控告,以 2250 萬美元 (約 6.74 億元新台幣) 賠償和解,當時 Google 被控在收集個人資料的問題上誤導 iPhone 用家。
在 2015 年,Google 被另一個英國 iPhone 用家小組索償,亦以和解方式處理,這些用家聲稱,被盜取的個人資料包括醫療記錄,令他們飽受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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