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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條文,中央應由「固定汙染源 (工廠)」所收款項的百分之60,撥交汙染源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次新修正的草案再增訂「由『移動汙染源 (汽機車等)』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20比率,撥交該移動汙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汙基金來源有3個:第一是工廠或發電廠所在地的固定汙染源費用,分配方式為中央政府百分之40,地方政府百分之60;第二是營建工地揚塵費,100%歸地方政府;第三是移動汙染源,也就是隨油徵收的空汙費,目前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空汙基金1年約收入72億元,今年9月1日通過提高隨油徵收空汙費後,移動汙染源1年約增加到46億元。如果依據修正草案,每年可提撥2成給地方政府,初估約9.2億元空汙費下放到各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