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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院方在獲知消息後,竟將紀女降職為一般護理人員,月薪從 47K 大砍至 27.5K ,事後紀女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又被院方依無故曠職等原因解雇,讓她相當傻眼,氣得告上法院,要求院方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院方辯稱,紀姓護理長工作態度不佳、曾找人代打卡,還傳訊向主管表明不願擔任護理長一職,才調整其職位,且調整後不論是全勤或值大小夜班、擔任組長,月薪最高仍可拿到 4 萬多元,並無不合法調動。但紀女同事出面證稱,紀女工作無違規情形,且傳給主管的訊息未透露不願擔任護理長。
考量多方說法,法官發現院方對於調職原因說法前後不一,也未載明調動理由,加上同事證詞,今( 23 )日判定紀女勝訴,院方應給付 15 萬餘元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紀女,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