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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部分,司法院表示,授權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審理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在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的保護,可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
而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上,司法院指出,會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架構下,藉由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機制,使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也透過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瞭解訴訟程序的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內容。
新聞稿中也提到,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要賦予訴訟參與人就刑事訴訟法相關準備程序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等即時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辯論證據證明力與詢問被告的機會。(編輯:李錫璋)1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