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櫃買中心表示,在考量採上開條件申請上櫃公司可能尚處虧損,因此將適度延長申請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10 之股東的股票強制集中保管期間,掛牌屆滿 1 年才可領回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屆滿 2 年則可全數領回。
另外符合上述 3 要件上櫃公司,也須在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未被要求獲利能力,以提醒投資人特別注意,並在公開說明書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就該公司技術人員及公司經營部分,增訂額外揭露與評估事項,以協助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之外,也兼顧對投資人權益保護。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