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吳男到案後,坦承與女子有過 4 次性行為但皆是你情我願。表示兩人當日因吵架和好外出用餐,返回住處又繼續吵吵鬧鬧,和好後就上床,但女子在床戰時並未反抗,僅在第三次床戰喊下體痛,男子認為女子過去也曾如此,還特別買過潤滑液,不認為女子喊痛就是不願意。
經檢方調查發現,女子若不願與吳男做愛隨時可趁吳男熟睡時離去,但女子並未離開,且女子曾說遭硬上後只想快點結束,這也難以判斷吳男是否知曉女子意願,再加上兩人當日有過多次爭吵,難以確定女子哭泣原因。最後認定吳男罪證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