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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張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將女友及孩子接到高雄同住後,每天都替女友傷口擦藥,產後一個半月發現女友傷口已無縫線,加上醫師曾說傷口約 1 個月就會癒合,他便試著向女友求歡,當下女友並無拒絕,直到他戴上保險套進入女友下體後才遭拒,他也立即停手,隔日上午再度求歡也是相同情況。張男說,女友確實在案發當日跑回桃園,但兩人仍互傳簡訊討論各種事項,女友還傳色情影片給他,埋怨他未陪產、要求他北上復合。張男認為,應是自己時間衝突無法陪女友,且因工作因素不願離開高雄才挨告。
法官勘驗張男手機,發現兩人事後仍自然對話,女子全無提到性侵相關內容,與一般人遭性侵後情況不同,且女子在案子審理期間,也曾自爆回桃園後與另名男子有過性交,不採信女子驗傷報告,並以事證不足為由判張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