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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鴻燕告訴中央社記者,「大鮪13號」是合法作業的漁船,並沒有違法、或惹爭議的作業發生,漁業署當天15日中午12時獲訊後,立即通報外交部,轉請駐印尼代表處跟印尼交涉,期間也跟船東、船長保持聯繫,沒有不處理,而是作業需要時間,4月16日晚上約9時獲釋,7人均安,預計一週內返回屏東。
漁業署說明,麻六甲海峽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所有船舶都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此公約第44條也規定,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船舶的過境通行,但是印尼公務船舶在麻六甲海峽擅自扣押台灣漁船,已經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害台灣漁船的航行自由。
黃鴻燕強調,就國際慣例來說,任何海上扣押行為除需有合法根據外,需要先做檢查,確認有證據才能進一步扣押船舶;台灣漁船沒有違法行為,將透過外交部向印尼表達嚴正抗議,不會讓印尼覺得此事再發生也沒有關係,以確保往後台灣漁船權益。(編輯:李亨山)10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