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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被撞後卡在胡男的車底被拖行,送醫急救不治,許女則是手腳等部位有擦傷、挫傷。此外,胡男撞人後疑畏罪想自殺,持改造手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送醫治療救回一命。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去年1月依殺人罪等罪起訴胡男。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去年7月依殺人罪判處胡男有期徒刑14年10月,非法持有改造槍枝則處3年6月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檢方認為原審就殺人罪部分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胡男則供稱,當時有停下來等紅燈,綠燈開過去,沒有感覺撞倒人,案發當天有吃精神科藥,身心疲憊,未察覺交通事故,無證據證明他有殺人不確定故意,自己應僅成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不成立殺人罪責,因此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檢方與被告的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本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