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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基指出,民國96年到100年在台大任職期間,曾兼任金麗科技、義發科技、訊連科技3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其中一家是股東大會前就來函學校,會前就取得學校同意;另外兩家則是大會選任當天才通知學校,學校約經30多天作業後,就發函同意,他是得到學校同意後,才去執行學校賦予的任務。
他進一步解釋,當時是根據93年修正通過的「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而非現行的新法令,很多辦法本來就會與時精進,現在跟當時已經完全不同,不能再看過往舊法規定。
依台大105年6月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中第4條明定,申請至營利事業任職或兼職的教師,應經所屬系(所)務會議通過及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外,再「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
陳良基說,教授要看現行法令,才能依照正確道路來走;法規也要配合修訂明確,避免讓教授覺得陷阱重重。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駁回遴選結果。(編輯:林沂鋒/林孟汝)10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