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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兩人因感情出現裂痕分居,蘇男認為雙方信任關係不再,打算向妻子討回房子。不過,鄒女指出,當時蘇男外遇被抓包,想挽回她才送房子, 2012 年孩子出生後,她暫停工作約 3 年時間專心顧家,由蘇男在外賺錢,認為水電費由蘇男支出並無不妥,且房子登記於她名下,蘇男在兩人分居後也繼續居住,理應繳交水電費。
台北地院調閱兩人通聯記錄,發現鄒女不斷向蘇男表示需要安全感「因為你飛 761 出門賺錢跟別人搞」,蘇男受不了提出分居,顯見兩人個性差異、在婚姻中嚴重磨擦,難以想像蘇男還會將房子「借名登記」於鄒女名下,駁回蘇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