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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了周延維護旅客權益及提供鐵路機構遵循依據,交通部已依消保法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表示,草案規範對象為鐵路機構,包含高鐵、台鐵等依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但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的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
規範重點則包含資訊應充分揭露、車票變更、退票辦理、車票遺失的處理等事項。其中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可辦理退費或補發車票,若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再先購(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才可乘車。
不過,若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旅客可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原車票票價部分比例,最高不得超過8成。
消保處表示,鐵路運送兼具大眾運輸功能,為發揮最大效能,對於無票乘車、退票手續費與車票遺失等事項,雖允許鐵路機構依法自訂相關費用收取或退還等規定,但仍呼籲各鐵路機構在遵循法令規範時,也應提供更友善的購票、退換票與乘車服務。(編輯:吳佳穎/方沛清)1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