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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法院認定中油無責,但79年中油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動工,以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名義,包裹掩護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竟一天都沒用過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相對安全的油管竟變成危險性較高的石化管線,實屬狸貓換太子。且84年台北板橋發生氣爆,當年行政院要求中油清查全國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如果當時有徹底清查並做修正,不會發生高雄氣爆。
榮化、華運連帶賠償責任各30%,負擔比例過低,蓋因其長年疏於維護管理系爭管線且氣爆當下確有不當加壓之行為,是氣爆之主要原因。
此案件法院仍認定市府有責40%,係以20年前箱涵設置之責任,然工程界認為該刑事判決與工程實務經驗不符,高市府亦認為本案負擔比例過重,而且目前各項判決也都顯示,氣爆發生當下高市府接獲通報後的救災處置作為並無不妥。
高市府對法院一審判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就得據為有利於高市府主張及災民損害認定之證據資料及理由,依法於上訴審予以主張,俾完整維護災民權益。
至於災民已取得救助金,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災民權益。又判決中提及向高市府請求權時效消滅扣減乙節,係高市府與榮化及華運內部責任分擔問題,與災民權益亦完全無關。最後,高市府重申,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請災民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