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讀通過〉大同條款通過 分析師:擴大股東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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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今 (6)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大同條款」即公司法第 173-1 條條文內容,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證券及期貨分析師張陳浩指出,這是擴大公司股東參與決策、公司治理及制衡的重大修法,有助提升公司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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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陳浩本身具有證券、期貨分析師及會計師資格,他認為,《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大同條款」,明顯有利股東針對公司有急迫性經營決策提供制衡及參與的管道,也可防止公司董事會藉故不召開股東臨時會,有助提升公司監理效果。

針對持股 3 個月以上的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張陳浩說,意義在可警惕公司派勿亂賣手中持股,給予市場人士有可乘之機,有穩定股市的效果;至於限制至少要繼續持股 3 個月以上的股東才能參與提案召開股東會臨時會,也是在防止市場短線資金藉機以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方式進行炒作。

工商團體則直言反對,認為只有最少持股 3 個月時間限制太短,張陳浩指出,訂出 3 個月持有時間,等於是在 1 年股東會召集時間外,折衷出對有急迫性的議題,讓股東有召開股東臨時會發聲、監理的機會。

證券分析師黃漢成指出,公司法修正增加「大同條款」,仍給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機會,有助公司經營穩定,對於台股沒有不利影響。

《公司法》今天修法三讀通過,修法的 148 條內包含第 9 條的 SOGO 條款、第 173-1 條的大同條款、與洗錢防制相關的第 22-1 條等,同時,也提供新創企業發展條件,避免新創事業於獲得金主投資後,喪失經營主導權,也增加籌資管道,並擴大適用無面額股與超低面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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