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囤房稅銷售期擬改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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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2日電)台北市去年通過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待銷售住家用房屋享3年銷售期,稅率為1.5%,外界質疑圖利建商。財政局今天說,規劃銷售期修改為1年,仍須經審議後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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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去年7月三讀審議通過「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且空置的住家用房屋,在課徵房屋稅起的3年內未出售,稅率為1.5%,引發外界質疑市府和市議會決議通過延長房屋銷售期,是向建商靠攏。

北市府副秘書長兼財政局長陳志銘今天說,議會去年7月討論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外界稱建商囤房稅),市府當時提案,要求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在1年未售出,需依房屋現值課徵2%稅率,送至議會審議時,銷售期被修正為3年,房屋稅改課1.5%。

他指出,為讓房屋稅率更合理,市府每年檢討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且稅捐稽徵處從施行自治條例後,就開始列管建商銷售房屋情形,當時有285處建案,共4577戶,經一年觀察期後,建商僅銷售1576戶。

陳志銘表示,當時修訂自治條例是期許建商可降低房屋售價或出清餘屋,但建商卻未因持有成本降低,就調低銷售價格,影響實際狀況有限。

他說,為減少外界疑慮,目前規劃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的銷售期從3年修改成1年,稅率1.5%不變,但仍需經市府及議會審議並認可後,才會對外公告施行。(編輯:張銘坤)1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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