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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金管會28日宣布鬆綁《銀行法》72-2條的適用範圍,銀行承作4項境內外放款,可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上限。
至於這4項放款包括第一項、 用於興建或購置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政府廳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建、社會住宅及廠房等建築物種類的放款。
第二項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
第三項則是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之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第四項為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周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3款者。銀行局預估,銀行將增加3500億元至7000億元建築融資空間,也為國內房市注入資金活水,最大受惠者為大型行庫。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銀行排除上述項目後的自主管理,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本次排除項目的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的排除項目者,應即計入限額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