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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發布新聞稿指出,調查發現,交通部督導航港局為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及人命安全,依船舶法的規定執行相關船舶檢查,檢查範圍包括船舶推進所需的主輔機或工具(船舶動力機具)及船舶設備(救生設備、衛生及醫藥設備等),但是,根據近幾年海事簽證統計,海難事故以機器故障為最大宗肇事因素,占24.42%居第一位。
此外,由這10起海難事件來看,也有多起是因人為疏失所導致機械故障;且由行政院消保處進行的船舶設備抽查,不合格率竟高達六成三,顯見相關主管機關仍未能依法落實船舶各項檢查及督導人員教育訓練,應檢討改善。
另外,交通部航港局主管船舶海難事故中「緊急強制救護」之責,依商港法的規定,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對任何有可能造成船難擴大之虞,皆須以緊急狀態來執行相關應變機制。
但,調查發現105年德翔輪於石門外海,重油外洩污染環境;106年巴拿馬籍哈威輪,於台海迷航多日,航港局未能即時應變。因此,遭外界質疑官方緊急應變能量不足及行政作為有所延宕,應檢討改善。(編輯:林沂鋒)1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