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決定監護人 賴清德拍板增設「意定監護」制度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圖/林仕祥攝 2018.9.27)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圖/林仕祥攝 2018.9.27)

記者林仕祥 / 台北報導

鑒於我國已屬高齡化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現僅法定監護),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意定監護」制度,民眾可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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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代替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權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下,為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法院為監護的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修法條文明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的限制。

另外,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意定監護人的報酬,倘當事人已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當事人若未約定,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意定監護對同性伴侶也是選項之一,基本上法院要尊重契約所選任的受任人,如果有不適任狀況,例如詐騙等等狀況,才不選用該名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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