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火6人枉死!縱火犯湯景華暫逃死 律師:非最重之罪

▲三重一家 6 口葬身火窟命案,縱火犯湯景華(中)暫逃槍口。(圖/翻攝中央社 , 2018.10.04)
▲三重一家 6 口葬身火窟命案,縱火犯湯景華(中)暫逃槍口。(圖/翻攝中央社 , 2018.10.04)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105 年 3 月新北市三重翁姓一家 6 口葬身火窟,涉嫌縱火的湯景華一、二審法官認定他草菅人命、惡性重大,皆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近日開生死辯論庭,湯男重申「我是清白的」,律師團主張被告智商低、無法辨識點火造成的後果,最高院今( 4 )日以二審未盡調查義務為由撤銷湯的死刑,將案件發回更審,讓湯景華暫逃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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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媒體報導,最高法院日前為本案召開生死辯論庭,審判長要湯男陳述意見,他表示檢方指控非事實,強調自己只是去倒垃圾,「我知道那裡有監視器,會這麼傻在那邊走來走去嗎?」表示自己沒撥監視器、更沒縱火,「我是清白的,該講的律師都幫我講了」,滔滔不絕講了近 15 分鐘。

而湯的辯護律師則說,湯的縱火行為屬間接故意,非在人權兩公約「最嚴重之罪」得判死的範疇,且湯有精神病、邏輯推理能力、智商低,原審未善盡調查他行為時辨識違法能力的義務,應將案件發回更審,律師還說湯男當時只想燒機車,沒料到火會燒到房子,也不知屋內有住這麼多人,在釐清湯男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前,不應直接判死。

對此,檢察官當庭痛斥湯男毫無悔意,指他三度徘徊現場勘查路線,且明知死者在睡覺還故意放火,根本就是滅門之舉、預謀殺人,認為應判處死刑。湯男 103 年與人發生消費糾紛,雙方因肢體衝突互告傷害,湯男因不滿翁姓證人供詞對己不利,提告又被檢方為不起訴處分,遂憤而於翁家樓下縱火,造成翁家 6 人葬身火場,僅 1 人獲救,而與湯男有嫌隙的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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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