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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任職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所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張警見黎男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
黎姓男子送醫不治,案經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黎姓男子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員開槍有過失責任,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案發地人潮洶湧,黎姓男子在人行道上倒車,已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張景義在情急之下開槍阻止,也無違警械使用條例,因此均判張員無罪。
民事部分,張景義賠償黎男家屬新台幣80萬元,他們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國家賠償,求償金額為244萬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景義使用槍械合於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也無將黎姓竊嫌遲延送醫的情形,難認張員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也無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因此近日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