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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紹和除以「立法委員鍾紹和辦公室」名義,邀請相關中央行政機關派員到國會辦公室召開3次協調會,並透過黨團助理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作成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考等方式,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
新聞稿指出,鍾紹和於100年4月15日收受董欣躍感謝其協助推動申請案所交付的現金300萬元賄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處鍾紹和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
鍾紹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說明認定鍾紹和基於立委身分與職權,邀請行政機關人員到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及相關提案行為,屬立委職務上行為的理由。
最高法院還指出,原審也針對鍾紹和收受董欣躍交付的300萬元,與其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所為的召開協調會等立委職務行為間,有相當對價關係等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鍾紹和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