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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書,空軍中校的楊男提告主張,他於民國104年2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巿承德路四段時,因曾姓汽車駕駛貿然左轉,他來不及閃避,造成他人車倒地,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腦部損傷併視神經損傷,造成雙眼左側視野全缺損,且無法治癒。
楊男主張,經國防部核定為三等殘,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向汽車駕駛求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勞動能力減損,包含無法由空軍中校升任上校的薪資差額等,總計請求新台幣750萬餘元。
曾姓汽車駕駛主張,他左轉時有打方向燈,楊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求償金額太高,請求減輕,且楊男可否升任上校與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調查,楊男具備國防大學資訊管理碩士學位,近五年考績也符合晉任上校資格,車禍後仍在候選名冊內,具備晉任上校的候選資格;即便楊男未發生車禍,已納入候選名冊,仍須就其績分、學經歷、年資與他人評比後為篩選,顯然晉任上校與否考量的因素很多,例如表現、缺額及競爭人數等,因此車禍的發生與晉升上校與否之間,無必然關係,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楊男請求不合理。
法院指出,經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楊男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63%,退役後距65歲退休尚有18年餘工作期間,兩造同意按楊男每月薪資2萬8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准許楊男請求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為197萬餘元。
法院表示,勞動能力損失197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80萬元、醫療費用7萬餘元、看護費用12萬餘元、醫療器材費用2萬餘元、報廢機車2萬元,再扣除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10萬餘元,曾姓汽車駕駛須賠楊男291萬元,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