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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並重申牌照經營的要求,即金融類資產交易所不得非法從事中央金融管理部分監管的金融業務,應取得相應業務牌照;未經批准,不得發行、銷售 (代理銷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金融產品。
消息人士表示,此前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的一大優勢,就在於權益拆分上,使得投資起點比較低。一旦將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與資管新規的標準統一,和私募、資管產品直接競爭,就沒什麼競爭力了。
同時,《意見》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進行融資或銷售金融產品,不得與互聯網平台開展合作,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相關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中國央行日前在金融穩定報告中亦指出,一段時間以來,各地政府大量批設以「金融資產交易所」和「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為名的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截至 2017 年底,全國共有金融資產交易場所 70 家,潛藏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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