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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費城的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上午開庭,承審法官昆諾斯(Nitza I. Quinones Alejandro)判決孫安佐刑滿獲釋(time served,即刑期等於宣判有罪前被告在押時間),並下令沒收孫安佐非法持有的彈藥。
孫安佐接下來將轉到移民單位拘留中心,預計4至6週後被遞解出境。
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邱智宏今天說,將簽分他字案,釐清孫安佐是否居住在士林地檢轄區,並蒐集資訊了解孫安佐在美遭判決的事實,釐清台灣司法是否有審判權。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孫安佐被控持有非移民簽證在美國持有彈藥,對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恐觸犯非法持有槍砲罪,且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台灣司法可能具有審判權。
但這名檢察官也指出,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裁判確定,我國仍得以追訴,但已在外國受刑,得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倘若孫安佐遭起訴,法院宣告刑度與美國刑度相當,也有可能獲判免刑。(編輯:張銘坤)1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