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同性專法/修民法與立同性專法間的拉扯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專法非歧視,而是本質上和一男一女結合之婚姻有所不同。(圖/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專法非歧視,而是本質上和一男一女結合之婚姻有所不同。(圖/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

記者許維寧 / 台北報導

本次公投第十二條「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題目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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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該條文,必須回溯至去年大法官748字號釋憲,該釋憲結論已表示明年五月24日前必須給予同性婚姻權利,然而究竟以何種形式保障同婚權益,大法官則表示此屬於立法形式範圍。但不變的是,今年公投皆不得違反同志得已結婚的釋憲結果。

既然同性婚姻勢在必行,差別只在於形式,該公投重點在於「民法婚姻以外之形式」即是以另立專法為主,而非修改現行民法。

針對「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給予同志權益,因此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構想。至於為何針對同志族群使用專法方式?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先不論台灣的宗教與文化,一男一女是目前最適合台灣且對社會發展最穩定的婚姻制度,「一男一女可以生育下一代,也是最好的家庭制度。」

曾獻瑩提到,孩童成長需要父母陪同、需要安全穩定的環境,因此主張不需要更動民法。

曾獻瑩強調台灣是民主國家,得以有公投制度讓人民決定婚姻制度,「不一定要國外如何,我們就要跟進。」曾獻瑩表示,同性別兩人可以共同生活、互為伴侶,但與一男一女婚姻、能夠生育本質上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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